现金分红比例升至20%,对股民是利好还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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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到20%底线提升,既是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升级,更体现了目前的中国股市需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从而激发投资者信心,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
唐福勇
两年前的11月份,前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强力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点燃上任后的第一把火。
两年后的11月30日,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再提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迎来升级版。
11月30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高现金股利政策优缺点,并根据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两年前,郭树清在现金分红改革方面实现的是:从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到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两年后的今天,现金分红的比例从10%提升到了20%,改革方面要实现的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各类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为: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从10%到20%底线提升,既是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升级,更体现了目前的中国股市需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从而激发投资者信心,落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纵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事实上,在2011年之前,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给了上市公司太多不分、缓分或少分股利的缓冲空间,如果某年度亏损,上市公司可以先用此前年份的利润或此后年份的利润先弥补亏损,还可以提取法定公积金甚至提取任意公积金等,使原本赢利年份的现金分红“石沉大海”,投资者往往成为时间的“埋葬品”。
强化现金分红只是保护投资者回报的一小步而已,在中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仍不理想的当前尤为重要。证监会的数据显示,在此之前的2008年至2010年,A股每年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一个年度内未进行过现金分红。部分公司甚至在近十年里未进行过任何现金分红。
从某种意义而言现金分红比例升至20%,对股民是利好还是负担?,强化现金分红、缩短现金分红时限是对投资者尤其是二级市场投资者负责,同时也能起到督促上市公司有效经营和管理资产及利润的作用。
2008年以来,中国股市一直处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表现垫底的位置,虽然不是现金分红直接导致,但国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过低的现状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情绪与信心。
因此,在这个岁末之时继续强化现金分红,无疑将有利于稳定A股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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