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范本2026新规,快看填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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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增值税新政,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以下简称"第6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作出调整。
本次调整的核心原则有三:一是维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尽量降低社会各界对财税软件的改造成本;二是未发生变化的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范本2026新规,快看填报变化,保持申报表填报口径不变;三是针对调整的增值税政策,通过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明确增值税新政对应的填报栏次。
适用表种包括: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即首次适用于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提示:2026年2月属期起,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申报时,系统将自动加载已调整填报口径的申报表,沿用原有表样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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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动内容
(一)"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调整(核心变动)
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据此,第6号公告对申报表中"劳务"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出如下调整:
1. 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
原填报口径仅填写劳务销售额,调整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原填报口径仅填写免税劳务销售额,调整后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需注意,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3. 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
在涉及"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若干行次(第1、3、6、9a、11、14、16、18行等)的填写说明中增加:"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同时,在涉及"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行次(第2、4、7、9b、12、15、17、19行等)的填写说明中增加:"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4. 小规模纳税人主表
"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政策逻辑解析:此项调整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税法基础概念的深层变化。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务"在实际业务中多有交叉,新政将其整体并入服务范畴,并同步调整了申报表口径。纳税人填报时需注意: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仍保留在第1行等"劳务"行次;而原在"服务"行次的部分业务(如广告、咨询等)则继续保持"服务"列次填报,两者分开清晰。
(二)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补充说明
第28栏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填报栏次调整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为:按月申报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申报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第6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申报栏次作出明确:
· 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写本栏;
·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填写本栏;
·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填写;
·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填写。
填报规则:企业纳税人填写第10栏后,系统自动根据3%征收率计算第18栏免税额;第11栏及对应的第19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可与第10栏重复填列,依据纳税人登记类型系统会有预填或弹窗提示。
注意:原填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相关栏次,现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
(四)其他重要配套政策
除申报表调整外,以下几项配套政策亦对增值税实务产生较大影响:
· 税率政策: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法定化为3%,税制更加简明稳定;
· 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留抵退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 差额扣除: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等八类特定应税交易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 出口退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原有框架,并进一步明确退税率及计税依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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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报示例
示例一:一般纳税人综合填报示例
企业情况:某大型农业技术企业A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 提供农机维修服务(13%税率),取得销售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提供咨询服务(6%税率),取得销售额2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提供农业机耕服务(免税),取得免税销售额3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假设当月无其他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考虑附加税费。
【步骤1:填写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写元,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3000元( × 13%);
· 第5行"6%税率"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填写元,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写12000元( × 6%);

· 第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项目行)第3列填写元。
【步骤2:填写一般纳税人主表】
· 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 元(农机维修10万+咨询服务20万+农业机耕30万);
· 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填写 元(农业机耕免税销售额);
· 第11栏"销项税额":自动生成25000元(13000+12000);
· 第19栏"应纳税额":系统根据销项减进项自动计算。
注意:第3栏在本次调整后口径扩大,不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服务,还包括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额,因此本例中三项业务均可汇总填入。
【步骤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按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逐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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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二: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填报示例
企业情况:某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B,202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 销售货物10万元;
· 提供服务8万元;
· 合计销售额18万元。B企业2026年2月取得全部销售额18万元(含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范本,按3%换算)。B无其他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B为企业(非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步骤1: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按月申报起征点为10万元,企业B当月销售额18万元,已达到起征点(应纳税申报)。若当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则按以下步骤填写。
【若未达起征点,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以销售额未达10万元为例】
· 合计销售额8万元(不足起征点),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 80000元;
·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自动生成 2400元(80000 × 3%);
·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仅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填写,企业不填。
实务操作提示:新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功能中,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类型自动预填相应栏次,并对政策变化易错点设置智能提醒,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原5%征收率栏次时,系统会自动弹窗提示相关政策已调整,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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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见问题解答(Q&A)
Q1:第6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第6号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首次适用于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
Q2: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9a行和第9b行的区别是什么?
第9a行对应"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修理修配服务等),第9b行对应"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行在征收率上相同,但业务类型不同,开具发票分别对应,请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性质分别填列,不可混同。
Q3: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现在归为"服务",填报时是填在第1行还是第5行?
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依然填报在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其相应行次,不会调整到"服务"行次(如第5行)。同时,涉及"服务"的行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填报时需注意区分。
Q4:一般纳税人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调整后,原来填报本栏的劳务销售额是否还需要填报?
需要,且口径已扩展。本栏现在不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服务,还包括应税服务(不含加工修理修配的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填报时需一并填列。
Q5:一般纳税人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时是否包括出口退税零税率业务?
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销售额,但包括适用其他零税率的销售额。
Q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填写在哪一栏?
填写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仅限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
Q7:本次申报表调整后,纳税申报系统是否有辅助功能?
有。新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已在部分地区增设明细弹窗辅助功能:纳税人在填报"其他"类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时,系统会弹出明细选项引导填报;同时针对政策变化易错点设置智能提醒(如原5%征收率栏次填报提示等),有效减少错误申报。
Q8:第6号公告有官方附件可供下载吗?
有。第6号公告附件包括:
·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 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 附件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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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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